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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收到信函,行政復議時間怎麽算

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應當自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起計算。

壹、相關規定:

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得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又做出相應的補充,該條規定

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壹款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計算,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當場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自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計算;

(二)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直接送達的,自受送達人簽收之日起計算;

(三)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郵寄送達的,自受送達人在郵件簽收單上簽收之日起計算;沒有郵件簽收單的,自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之日起計算;

(四)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通過公告形式告知受送達人的,自公告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五)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事後補充告知的,自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到行政機關補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計算;

(六)被申請人能夠證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自證據材料證明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應當向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法律文書而未送達的,視為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

二、期間計算原則:

《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對於上述規定,有人將其理解為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中止,有人則認為這屬於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延長。這兩種看法是從不同角度得出的不同結論:申請期限中止側重於期限的法定性,即60日的法定期限不能突破,最終導致的“延期”申請的合法性,需要從期限中止角度加以理解。而期限延長的說法,更強調實際結果,最終的結果也是延長了申請的期限。

從原則上講,超過復議申請時效即喪失復議申請權,但在《行政復議法》規定的特殊情況下,可以考慮不喪失申請權。理由是:

第壹,《行政復議法》設定申請時效的目的在於促使行政相對人盡快行使復議申請權,而非剝奪行政相對人的復議申請權。

第二,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時的情況比較復雜,行政相對人超過復議申請時效的原因也多種多樣,如果對此不加分析、不問原因,壹概以喪失復議申請權對待,壹方面,可能有失公平;另壹方面,可能會放縱違法行政行為。例如,在某些情況下,行政相對人超過復議申請時效並非沒有行使復議申請權,而是由於不知道如何申請復議,錯誤地向有關國家機關如信訪機構、人民檢察院等提出申訴,有關國家機關未告知正確的途徑,只是簡單地予以駁回,致使相對人超過復議申請時效。

此外,在具體計算期限時需要註意,繼續計算不是重新計算。如果要重新計算,則涉及申請期限的中斷。而從《行政復議法》的相關條文來看,行政復議申請期限只包括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而中止,而未涉及中斷。

行政復議期間,不影響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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