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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審計規定

是為了規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高審計質量和效果,制定的準則。 是指依據國家規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通過對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所在企業的資產、負債、權益和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企業重大經營決策等有關的經濟活動,企業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情況的檢查監督,對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評價的審計活動。通常由企業委派的總經理或專門的內部審計部門負責經濟責任審計。

《中華人民***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三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實行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審計包括下列事項:(壹)本村財務收支情況;(二)本村債權債務情況;(三)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資金、物資管理使用情況;(四)本村生產經營和建設項目的發包管理以及公益事業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情況;(五)本村資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體資產、資源的承包、租賃、擔保、出讓情況,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情況;(六)本村五分之壹以上的村民要求審計的其他事項。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部門、財政部門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審計結果應當公布,其中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當在下壹屆村民委員會選舉之前公布。

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和意義

經濟責任審計目的主要在於根據區別出經濟責任人在職期間所在本單位部門經濟活動中需要負有的責任,能夠為組織人事部門以及紀檢監察機關和其他相關部門對經濟責任人考核提供可以參考的依據。經濟責任審計的意義通常有兩點,分別是:1、對幹部的正確評價有利、對加強幹部監督管理有利;2、對揭露懲治腐敗行為有利、能夠促進單位的廉政建設和規範幹部們的工作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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