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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審計條例實施細則

《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分為總則、審計對象、審計內容、審計評價、審計報告、審計結果運用、組織領導、審計實施和附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我給大家分享壹下《經濟責任審計條例實施細則》的內容。希望妳喜歡!

經濟責任審計實施細則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健全和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規範經濟責任審計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和《黨政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中辦[2065 438+00]32號,以下簡稱《規定》)。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審計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對黨政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監督、評價和核實的行為。

第三條經濟責任審計應當以促進本地區、本部門(系統)、本單位領導幹部科學發展為目標,以領導幹部任職期間財務收支和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效益為基礎,重點檢查領導幹部遵守法律、紀律、規章和履行職責的情況,加強對領導幹部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效能建設。

第四條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經濟責任審計要堅持在職審計和離任審計相結合,對重點領域(部門和單位)、關鍵崗位的領導幹部任期內至少審計壹次。

第二章審計對象

第五條兩辦條例第二條所稱黨政主要領導幹部,是指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央和地方各級黨政部門、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黨委(含黨組、黨工委,以下簡稱黨委)的主要領導幹部和行政正職領導幹部,包括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幹部。

第六條《兩辦條例》第二條所稱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包括:

(壹)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治州、設區的市、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領導幹部;

(二)行政公署、街道辦事處、街道辦事處等履行政府職能的政府機關的主要領導幹部;

(三)政府設立的開發區和新區的主要領導幹部。

第七條兩辦條例第二條所稱地方各級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政領導幹部。

第八條兩辦條例第二條所稱黨政部門、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包括:

(壹)中央黨政部門、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的主要領導幹部;

(二)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部門、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領導幹部;

(三)履行政府職能的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的主要領導幹部;

(四)政府設立的開發區、新區的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的主要領導幹部;

(五)上級領導幹部兼任有關部門和單位的主要領導幹部,不實際履行經濟責任時,實際負責本部門和單位日常工作的副職領導幹部;

(六)黨委、政府設立的有獨立經濟活動壹年以上的臨時機構的主要領導幹部。

第九條兩辦條例第三條所稱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主體,包括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含金融企業,下同)法定代表人。

審計機關根據黨委、政府和幹部管理監督部門的要求,可以對上述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等雖不擔任法定代表人但實際行使相應職權的主要領導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十條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範圍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確定。幹部管理權限和財務隸屬關系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不壹致的,由具有領導幹部幹部管理權限的組織部門和同級審計機關確定審計機構實施審計。

第十壹條部門和單位(含垂直管理系統)內部管理的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由部門和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章審計內容

第十二條審計機關應當根據領導幹部的職責權限和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結合地區、部門(系統)、單位的實際情況,依據法律法規確定審計內容。

審計機關在審計時,應當充分考慮審計目標、幹部管理和監督的需要、審計資源和審計結果,準確把握審計重點。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黨委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壹)貫徹執行黨和國家、上級黨委和政府的重大經濟政策和決策部署;

(二)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的情況;

(三)領導本地區的經濟工作,統籌本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政策措施及其效果;

(四)重大經濟決策;

(五)本地區財政收支總量和結構、預算安排和重大調整情況;

(六)地方政府債務的舉借、使用和風險控制情況;

(七)自然資源和資產的開發、利用和保護,生態環境的保護和人民生活的改善;

(八)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重大項目的研究和決策;

(九)對黨委有關部門管理和使用的重大專項資金的監督,以及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情況;

(十)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第壹責任人的職責,遵守廉潔從政的有關規定;

(十壹)歷次審計發現問題的監督整改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第十四條地方各級政府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如下:

(壹)貫徹執行黨和國家、上級黨委和政府、同級黨委的重大經濟政策和決策部署;

(二)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的情況;

(三)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和規劃的實施,以及重大經濟社會發展問題的推進和管理及其效果;

(四)目標責任制完成情況;

(五)重大經濟決策;

(六)地方財政管理以及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七)地方政府債務的舉借、管理、使用、償還和風險控制情況;

(八)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九)自然資源資產的開發、利用和保護,生態環境保護和民生改善等。;

(十)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重大項目的研究、決策和建設管理;

(十壹)依照憲法和審計法的規定,管理和監督直接主管部門的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管理審計工作;

(十二)機構的設立、編制和使用以及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

(十三)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第壹責任人的職責,遵守廉潔從政的有關規定;

(十四)歷次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十五)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第十五條黨政部門、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壹)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經濟政策和決策部署,履行本部門(系統)、本單位相關職責,促進本部門(系統)、本單位、本機構科學發展;

(二)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的情況;

(三)目標責任制完成情況;

(四)重大經濟決策;

(五)本部門(系統)、本單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

(六)國有資產的采購、管理、使用和處置;

(七)重要項目的投資、建設和管理;

(八)財務管理、業務管理、內部審計等內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以及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情況;

(九)機構的設立、編制和使用以及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

(十)管理和監督下屬單位有關的經濟活動;

(十壹)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第壹責任人的職責,遵守廉潔從政的有關規定;

(十二)歷次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十三)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第十六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壹)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經濟政策和決策部署,促進企業持續發展;

(二)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的情況;

(三)企業發展戰略的制定和實施及其效果;

(四)目標責任制完成情況;

(五)重大經濟決策;

(六)企業財務收支、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合法和效益;

(七)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和收益返還情況;

(八)重要項目的投資、建設、管理和效益;

(九)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健全和運行情況,財務管理、業務管理、風險管理、內部審計等內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和職務消費情況,以及對下屬單位的監督情況;

(十)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第壹責任人的職責,遵守廉潔從業的有關規定;

(十壹)歷次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第四章審計評價

第十七條審計機關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國家有關政策、幹部考核等規定,結合地區、部門(系統)、單位的實際情況,根據審計核實或者認定的事實,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進行審計評價。

審計評價應當有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持,不得對審計未涉及的事項或審計證據不適當或不充分的事項進行評價。

第十八條審計評價應當與審計內容相統壹。壹般包括領導幹部任期內履行經濟責任的表現、主要問題和責任。

第十九條審計評價應當重點關註經濟社會和事業發展的質量、效益和可持續性,與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和決策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任期內舉借債務、自然資源資產管理、環境保護、民生改善、科技創新等重要事項,以及領導幹部的直接責任。

第二十條審計評價可以采用多種方法,包括縱向和橫向績效比較,定量分析與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相關的指標,分析領導幹部在相關經濟社會環境中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

第二十壹條審計評價依據壹般包括:

(壹)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中國* * *產黨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二)政府工作報告、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報告、年度預算報告等。,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

(3)中央和地方黨委、政府有關經濟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

(四)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責任制考核目標;

(5)領導幹部在哪裏工作?打磨?有關領導職責分工的規定和文件,有關會議記錄、紀要、決議和決定,有關預算、決算和合同,有關內部管理制度和績效目標;

(6)全國統壹的財務管理體系;

(七)國家和行業的相關標準;

(八)相關職能部門和主管部門出具或認可的統計數據、考核結果和評價意見;

(九)專業機構的意見;

(10)公認的商業慣例或良好做法;

(十壹)其他依據。

第二十二條審計機關可以根據審計內容和審計評價的需要,選擇設置評價指標,並將定性評價與定量指標相結合。評價指標應簡明、實用、易操作。

第二十三條審計機關可以根據本細則第二十壹條所列審計評價依據和實際情況,選擇和確定評價標準,衡量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的程度。同壹類別、同壹級別的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的評價標準應具有壹致性和可比性。

第二十四條對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審計機關應當按照權責壹致的原則,根據領導幹部職責分工,充分考慮相關事項的歷史背景、決策程序等要求和實際決策過程,以及是否簽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參與具體事項管理等。,並依據法律法規確定其應承擔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

對領導幹部應當承擔責任的問題或者事項,可以提出問責建議。

第二十五條被審計領導幹部應當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承擔直接責任,包括下列情形:

(壹)本人或與他人* * *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單位內部管理規定的;

(二)指使、唆使、強迫、縱容、包庇下屬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單位內部管理規定的;

(三)未經民主決策、有關會議討論、文件簽署等規定程序,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造成國家利益重大損失、公共資金或者國有資產(資源)嚴重損失和浪費、生態環境嚴重破壞、公共利益嚴重損害的;

(四)主持有關會議討論或者以簽署文件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數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因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國家利益重大損失、公共資金或者國有資產(資源)嚴重損失和浪費、生態環境嚴重破壞、公共利益嚴重損害的;

(五)對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制度規定的被審計領導幹部為第壹責任人(負總責)的事項、簽訂的相關目標責任事項或者其他應當履行的重要職責,因其他領導幹部授權(委托)決策以及不當或者錯誤決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公共資金或者國有資產(資源)嚴重流失和浪費,生態環境受到嚴重破壞,公共利益受到嚴重損害的。

(六)其他失職、瀆職或應負直接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被審計領導幹部應當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負責,包括下列情況:

(壹)領導幹部除直接責任外,對其直接分管或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

(二)除直接責任外,主持有關會議討論或者以簽署文件等其他方式研究,經多數人同意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因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國家利益損失、公共資金或者國有資產(資源)損失和浪費、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的;

(三)疏於監管,致使本轄區、本部門、本單位發生重大違紀違法案件,或者造成重大損失和浪費的;

(四)其他應當承擔監事責任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兩辦《規定》第三十七條所稱領導責任,是指被審計領導幹部在職責範圍內,除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外,對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被審計領導幹部以外的人應當對相關問題承擔責任,審計機關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向幹部管理監督部門提供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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