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食品不開稅票發票屬於漏稅,國家稅收征管法規則:
1.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與納稅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信息。
3. 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
違反稅務法處理條例:
1.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
2.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扣押後繳納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扣押,並歸還所扣押的商品、貨物。
3.扣押後仍不繳納應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經營食品規範經營的方法:
1.作為食品經營者,首先要去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和衛生部門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
2.買家來購買產品,食品經營者需要講明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還有食品的成分,對於食品安全也要告知消費者。
3.完成購買後,商家要給消費者提供發票。如果食品出現質量問題,要對消費者進行賠償。
註:經營食品類目商家需要遵守國家有關條例,做到依法納稅和保障食品安全。食品經營商家需要向有關部門提交經營情況,隨時跟蹤商品安全生產的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