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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國中,美、英等國由稅務部門征收,而法、德等國則由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或獨立機構負責征收。各國的選擇都是基於本國的國情和歷史因素所做出的,所以我國在這個問題上也必須結合自己的國情來進行抉擇。筆者認為,我國在考慮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時應當有兩個出發點:壹是要有利於確保征收;二是要有利於節約征收費用,提高征收管理的效率。而由稅務部門征收社會保險費恰恰有這兩個方面的優勢。首先,稅務部門負責征收社會保險費在制度和技術上是有絕對優勢的。因為社會保險費是對企業工資總額按壹定比例課征的,而稅務部門在課征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過程中都需要掌握企業的工資發放情況,這樣由稅務部門負責征收社會保險費就具有壹定的比較優勢。例如: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放的工資、薪金可以在稅前扣除,這樣,企業在納稅申報時就要向稅務機關如實申報當年的工資發放情況,如果企業為少繳社會保險費而瞞報職工工資總額,那麽這種行為就很容易被稅務部門所發現。另外,個人所得稅法也要求企業、單位在向職工發放工資時為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並負有向稅務機關全員、全額申報職工收入的義務,這也要求稅務部門全面、準確地掌握企業和單位的工資、薪金發放情況,從而有利於稅務部門征收社會保險費。其次,稅務機關擁有壹支專業的征收隊伍(包括征收和稽查人員),其規模和素質足以勝任社會保險費的征收任務。特別是近年來國家實施了金稅工程,大大提高了稅務部門的信息化水平。而如果將社會保險費全部交給社保經辦機構負責征收,後者勢必要“另起爐竈”,再去組建壹支龐大的征收隊伍,從國家的角度看這顯然會加大社保費的征收成本。而且,許多地區的社保經辦機構目前並沒有先進的信息化征收管理系統,如果它承擔了征收社保費的重任,必然要再建壹套信息化的征管系統,這種重復建設必然會造成巨大的浪費。事實上,壹些國家政府所有稅費都交給壹個部門負責征收的不在少數。在這些國家,稅務局都不叫“稅務局”,而是叫“收入局”。如美國叫“國內收入局”,加拿大叫“加拿大收入局”,英國叫“皇家收入與關稅局”。這種制度安排完全是從機構設置和征收效率角度考慮的。這種制度安排值得我們借鑒。實際上,目前我國的稅務部門也承擔著壹定的收費職能,如教育費附加、城市建設費、文化事業費等都是由稅務部門征收的。這種安排是十分合理的,因為沒有必要教育費附加由教育部門負責征收,文化事業費由文化部門負責征收。從長遠看,我國的稅務局也應當向國家收入局的方向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