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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醫療在專項扣除中包括哪些內容?

專項扣除中的大病醫療主要包括納稅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納稅年度內發生的符合社會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扣除醫保報銷後超過15000元且不超過8萬元的個人負擔部分(指醫保目錄範圍內的自付部分)。具體來說,這包括住院醫療費用、慢性病門診治療醫療費用、特定重大疾病醫療費用。

壹、大病醫療扣除範圍

大病醫療扣除範圍主要限於社會醫療保險目錄內的醫療費用。這包括住院費用、門診費用、藥品、診療項目和符合要求的服務設施。扣除醫保報銷後,這些費用在個人負擔超過壹定數額時,可以納入專項扣除範圍。

二、扣除標準和限額

重疾醫療扣除標準為:個人負擔超過15000元的部分可以開始享受扣除。扣除限額每年不超過8萬元。這意味著,如果壹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個人負擔的大病醫療超過1.5萬元,超出部分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但最多只能扣除8萬元。

第三,演繹主客體

大病醫療扣除的主體是納稅人本人或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這意味著,如果納稅人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納稅年度內發生嚴重醫療費用,納稅人也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扣除方法和申報

大病醫療扣除申報方式為納稅人自行申報。在年度匯算清繳中,納稅人需要提供相關醫療費用憑證和醫保報銷記錄,證明其符合扣除條件。稅務機關會對納稅人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會相應扣除。

總而言之:

專項扣除中的大病醫療主要包括納稅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納稅年度內發生的符合社會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扣除醫保報銷後,個人累計負擔超過1.5萬元,不超過8萬元。納稅人在申報時需要提供相關憑證和資料,證明自己符合扣除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6條規定: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壹)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減除費用六萬元、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

第11條規定:

壹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發生的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關的醫療費用,扣除醫保報銷後個人負擔部分(指醫保目錄範圍內的自付部分)超過15000元的部分,由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時,在80000元限額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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