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根據《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規定》第十四條,對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檢舉、控告、舉報和自首,無論是否有管轄權,公安機關都應當受理並登記,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法定程序辦理,不得以管轄為由推諉或者拒絕。
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再移送主管部門。
2.偵查,《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幹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受理舉報、投訴、舉報和主動投案的涉嫌經濟犯罪線索後,應當立即進行審查,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重大、疑難、復雜的線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要、疑難、復雜或者跨地區的線索,經上壹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再延長30日。
上級公安機關書面通知指定管轄或者立案的,應當在指定期限內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十五日內立案偵查。
3.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幹規定。公安機關立案審查後,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立案:
(壹)有犯罪事實;
(二)涉嫌犯罪的數額、結果或者其他情節符合經濟犯罪案件立案追訴標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受公安機關管轄。
擴展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的主要職能:
1,負責查辦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和上級交辦的案件。
2、負責掌握和統計全市經濟犯罪案件,研究犯罪規律特點,組織實施防範措施。
3、負責協調查處跨省經濟犯罪案件。
4、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相關業務部門及縣局偵破經濟犯罪案件的業務培訓。
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關於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幹規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