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安部相關規定,開警車、著制式警服、佩戴警號、裝備齊全的民警執勤時,無需出示警官證。
執法資格證是警察內部管理的壹種證件,不對外公開。穿著制式服裝,佩戴警察標誌、警號,法律程序上即視為已經表明執法身份。《行政處罰法》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執法身份證件”即為人們常說的“執法證”。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統壹印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或者由國務院各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統壹制發的,表明行政執法人員具有行政執法權的資格證明。需要執法證的部門為工商、稅務、質檢等行政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警察不同於壹般行政執法人員。根據《人民警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不僅擔負著治安行政執法任務,還擔負著刑事司法任務,因此不同於壹般的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人民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由此可見,《行政處罰法》要求執法人員執法時出示身份證件,而《人民警察法》規定警察執行公務時有兩種表明身份的方式:壹是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另壹種方式是出示人民警察證件。行政處罰法與人民警察法就執法人員執法時是否應當出示身份證件規定不壹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準,對其繼續盤問:(壹)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準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準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