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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競爭期補償金支付標準

競業禁止的補償標準:

1,壹般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

2.月平均工資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30%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無競爭年份:

1,競業禁止期限壹般為2年;

2.企業與勞動者訂立競業限制協議時,競業限制期限應當限定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兩年內,否則,超過法定期限的期限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

需要簽訂競業禁止合同的勞動者:

1、高級管理人員,壹般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2.高級技術人員,如高級研發人員、技術人員、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等容易知悉公司商業秘密的人員;

3.對於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建議用人單位在入職時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防止其離職時不簽或拒簽。

綜上所述,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後可以獲得補償,壹般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競業限制期間的經濟補償標準為雙方協商支付的補償金額,但壹般不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離職後無償終止競業限制的方式是通過協商或訴訟的方式終止競業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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