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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企業聘請外籍個人在境外工作,工資薪金涉及哪些稅收問題

某內資公司聘請境外壹自然人在境外從事研發活動,並訂立合同,合同約定該外籍個人在境外為境內公司從事研發活動,境內公司按月度支付該外籍個人工資薪金12000元人民幣。下面我來為妳解答,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1、外籍個人能否成為境內公司的員工?

2、支付給外籍個人的12000元工資薪金涉及哪些稅收問題?

律師解答:

1、《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稅法第壹條第壹款、第二款所說的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所說的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

第五條規定,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

(壹)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根據上述規定,該外國人在境外為貴公司提供勞務或受雇取得的所得,屬於來源於境外的所得。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壹條第二款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壹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該外國人不需在境內繳納個人所得稅。

附: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的區別按如下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屬於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後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

《國家稅務局關於稅收協定獨立個人勞務條款執行解釋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發〔1990〕609號)規定,根據稅收協定關於獨立個人勞務的定義規定,所謂“獨立個人勞務”是指以獨立的個人身份從事科學、文學、藝術、教育或教學活動以及醫師、律師、工程師、建築師、牙醫師和會計師等專業性勞務人員,沒有固定的雇主,可以多方面提供服務。因此,對在締約國對方應聘來華從事勞務的人員提出要求對其適用稅收協定獨立個人勞務條款規定的,須向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如下證明:

壹、職業證件,包括登記註冊證件和能證明其身份的證件,或者由其為居民的締約國稅務當局在出具居民證明中註明其現時從事專業性勞務的職業。

二、提供其與有關公司簽訂的勞務合同,表明其與該公司的關系是勞務服務關系,不是雇主與雇員關系。審核合同時,應著重以下幾點:

(壹)醫療保險、社會保險、假期工資、海外津貼等方面不享受公司雇員待遇。

(二)其從事勞務服務所取得的勞務報酬,是按相對的小時、周、月或壹次性計算支付。

(三)其勞務服務的範圍是固定的或有限的,並對其完成的工作負有質量責任。

(四)其為提供合同規定的勞務所相應發生的各項費用,由其個人負擔。

對於不能提供上述證明,或在勞務合同中未載明有關事項或難於區別,仍應視其所從事的勞務為非獨立個人勞務。

2、若外國人提供所得,屬於工資薪金所得,外國人不需繳納流轉稅。屬於勞務報酬所得,即不屬於貴公司雇員,其為貴公司提供研發活動應繳納增值稅。貴公司應代扣代繳其增值稅及附加。依據如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附件1《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代理人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第十條規定,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應稅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內。

下列情形不屬於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

(壹)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應稅服務。

第十七條規定,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扣繳義務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稅額:

應扣繳稅額=接受方支付的價款÷(1+稅率)×稅率

財稅〔2013〕37文件附件1《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應稅服務範圍註釋》第二條規定,部分現代服務業,是指圍繞制造業、文化產業、現代物流產業等提供技術性、知識性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

(壹)研發和技術服務。

研發和技術服務,包括研發服務、技術轉讓服務、技術咨詢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1.研發服務,是指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與試驗開發的業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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