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壹、根據《企業所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壹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所稱投資資產,是指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形成的資產。
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準予扣除。
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
(壹)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
(二)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該企業實收資本2.04億元,為初始投資成本,公司經營期間沒有再進行投資,或再投資的成本也都記入了實收資本而沒有計入資本公積,那麽該2.04億元為稅法所承認的稅收投資成本,在轉讓時準予扣除。
二、2.86億元為轉讓收入,交易雙方要特別註意這部分轉讓收入是否公允。如果是關聯方,是否按獨立交易原則交易,否則可能會被稅務機關調整。
如果以上條件具備,那麽該轉讓所得為0.82億元(2.862.04)。該股權轉讓的價差收益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二)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另外,受讓方為境外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的規定,如果受讓方也為境外企業,未履行或無法履行扣繳義務,轉讓方英屬維爾京群島的企業應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中國被轉讓股權的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稅款境外企業應自行申報或委托代理人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