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外國投資者以其分得的利潤進行的直接投資,包括外國投資者以其分得的利潤進行的增資、新建、股權收購等股權投資,但不包括上市公司股份的新增、轉讓和收購(符合條件的戰略投資除外)。特指:
1.增加或轉增境內居民企業的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
2.在中國投資新的居民企業;
3.向非關聯方收購境內居民企業股權;
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方式。
外國投資者在上述投資行為中投資的企業統稱為被投資企業。
(2)境外投資者分享的利潤,屬於境內居民企業向投資者實際分配已實現留存收益形成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
(三)外國投資者用於直接投資的利潤以現金支付的,相關資金應直接從利潤分配企業賬戶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賬戶,不得在直接投資前上繳境內外其他賬戶;外國投資者用於直接投資的利潤以實物、有價證券等非現金形式支付的,相關資產所有權由利潤分配企業直接轉移至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其他企業和個人不得代為持有或在直接投資前臨時持有。
(四)外國投資者直接投資鼓勵類投資項目,是指被投資企業在外國投資者投資期限內從事符合下列要求的經營活動:
1.屬於《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外商投資的產業目錄;
2.屬於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
......
十、本通知自2017+0+0日起執行。本通知適用於境外投資者在2017 1日(含該日)以後取得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所繳納的稅款按本通知第五條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