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納稅人的經營規模,增值稅納稅人分為壹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超過標準的納稅人,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壹般納稅人資格登記;
2、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
3、營改增在年銷售額標準方面充分照顧了納稅人的選擇權,但偶然發生的不動產轉讓壹般金額較大,很可能導致納稅人銷售額超出500萬的標準,因此,43號令中將偶然發生的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排除在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之外,這樣更有利於保障納稅人的身份選擇權;
4、個體工商戶和小規模納稅人兩個是不同形態的概念,個體戶是企業法律形態的壹種,通俗來說是工商部門界定的,小規模是稅務部門界定的,個體戶是小規模,但是小規模可以是企業也可以是個體戶;
5、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法律依據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