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以個人獨資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取得的居間費,則需要按照稅法的規定,按照“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並自行開具經營所得發票。
居間費在企業日常經營中比較常見,其實居間費屬於傭金的壹種,傭金還包括代辦費、介紹費、推薦費、經紀服務費。根據《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傭金,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給予為其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間人的勞務報酬。”經營者支付傭金必須以明示的方式,支付和接受傭金的,都必須如實入賬。
由此可見符合上述條件的傭金是合法的。但是在傭金支付和入賬時,需要有完整的證據鏈。壹般包括以下憑據:1、銷售合同或者服務協議;2、關於傭金的協議或者合同(若是在銷售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約定了,則無需單獨提供);3、銀行付款證明(支付境內個人的可提供現金收據等);4、關於傭金付款結算進度的說明;5、傭金收取方開具的傭金合法單據比如傭金發票等;6、傭金收取方資格證明或者營業執照、自然人身份證明及資格證書等;7、傭金計算分配表等。提供上述材料其實就是壹個目的,充分證明傭金的真實、合法、合理。
傭金和手續費的稅務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規定:壹、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2。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二、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並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傭金。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三、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稅2019年第72號)規定:保險企業發生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8%(含本數)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部分,允許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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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壹)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壹)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