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於供熱企業增值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94號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大連、吉林、黑龍江、山東、青島、河南、陜西、甘肅、寧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保障居民供暖,經國務院批準,現將“三北”地區供熱企業增值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通知如下:
1.10月2016 1采暖期至2018年底,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以下簡稱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免征增值稅。
供熱居民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包括供熱企業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采暖費、其他單位收取的采暖費和單位代居民繳納的采暖費。
免征增值稅的采暖費收入,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單獨核算。通過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向居民供熱的熱力產品生產企業,按照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從居民實際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經營企業全部采暖費收入的比例確定免稅收入比例。
本條所稱采暖期是指從下半年開始供暖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結束的期間。
2.2016 1 10月至2018 12 2月31 2月對向供熱居民收取采暖費的供熱企業,對供熱居民使用的廠房和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供熱企業的其他廠房和土地,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專業供熱企業,按照供熱居民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全部采暖費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於非全日制供熱企業,視其用於供熱的廠房和土地能否與用於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廠房和土地區分開來,按照不同方法計算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能夠區分的,按照供熱居民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全部采暖費收入的比例計算減免稅。難以區分的,按照供熱居民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其經營收入的比例計算減免稅。
對自供熱單位,按照供熱建築面積占總供熱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征廠房和供熱用地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本通知所稱供熱企業,是指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和熱力產品經營企業。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包括專業供熱企業、兼職供熱企業和自供熱單位。
4.本通知所稱“三北”地區是指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大連、吉林、黑龍江、山東、青島、河南、陜西、甘肅、青海、寧夏回族自治區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2065438+200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