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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醫保申請流程如何退款

醫保退款流程如下:

1,申請人向居民醫保窗口提出申請並提供資料;

2、申請人填寫《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退保申請表》;

3、經辦人員核對參保人員的基本信息,審查退保資格,符合條件的給予醫療保險退保,出具《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退保通知書》;

4、申請人憑《退款通知書》到財務結算窗口辦理醫療保險退款手續。

醫保退款申請材料如下:

1.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我的信息頁);

3.委托他人代理的,同時提供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

4.監護人在未成年人辦理退保手續時,應攜帶戶口簿(本人信息頁)原件及復印件、監護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5.相關證明或學籍或戶籍轉移證明;

6.參加其他醫療保險的醫療保險憑證;

7.死者應提供死亡證明或火化證明;

8、應征入伍人員提供入伍證明;

9、專用收據原件。

退回醫療保險的接受條件

1.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後,參保人在待遇享受期前因戶籍註銷、轉出、學籍註銷、參加其他社會保險等原因要求退出參加居民醫保,且尚未享受本年度居民醫保待遇的,應在待遇享受期前或待遇享受期首月內辦理退保退費手續,期滿後不再辦理。參保學生入伍半年,居民醫保統籌基金尚未支付其醫療費用的,可以辦理退保退費手續。

2、各類補辦參保前待遇等待期內因戶籍註銷、轉移、參加其他社會保險等原因,又要求退出參加居民醫保的,應在當年居民醫保待遇享受期前辦理退保和退保手續,逾期不退。

(1)退還職工醫療保險費。

1.壹人參加職工醫保福利的職工四種退款情況

壹次性全額退款:符合享受我市個人醫保參保優惠費率和財政補貼(以下簡稱醫保優惠政策)條件的職工,可申請退還按其應享受的醫保優惠政策計算的費用。

按年繳費退還:參保個人正常按年繳費後,經審核符合享受醫療保險優惠政策條件的,可申請退還按醫療保險優惠政策規定計算的費用。

失業再繳費的退還:個人參保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已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參保繳費,同時以個人身份參加職工醫療保險形成重復繳費的,次年可申請退還重復期間的個人參保繳費(重復期間已轉入個人賬戶的資金應予以扣除)。

老下崗職工退費:國有企業老下崗職工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按規定以個人身份參加職工醫療保險,按年繳納醫療保險費。

壹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按照我市有關規定,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在支付剩余醫療費用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造成同壹時間段內重復支付的。次年可申請退還重復繳費期間參保個人繳納的費用(重復繳費期間已計入個人賬戶的資金應扣除)。

2、被保險人死亡個人退款部分的退款。

部分退款:

按第二種標準壹次性繳費的個人參保人員,按其死亡當月計入個人賬戶的標準享受繳費對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含計入的個人賬戶資金)後死亡的,壹次性繳費剩余年限(按月計算),個人賬戶剩余年限壹次性返還,納入統籌基數。

部分金和大額醫療保險基金不予退還。

參保個人按第二檔標準繳納年費,並按規定享受繳費對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含計入個人賬戶的資金),隨後死亡,資金在當年剩余月份納入統籌基金和大額醫療保險基金。

全額退款:

個人參保人當年壹次性繳納醫療保險費後,次年6月65438+10月31前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在次年6月65438+10月1後申請全額退還相應保險費。

繳納年費的個人參保人在當年6月65438+10月31前死亡,當年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可由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申請全額退還。

3.個人保險和單位保險的重復繳納以及退休後多繳部分的退還。

工作調動後重復參保的退費:個人參保人員在按年繳納醫療保險費後,轉由用人單位繳納保險費,期間未享受相關待遇的,可在次年申請退還個人參保人員在重復期間繳納的費用(重復期間已轉入個人賬戶的資金應予以扣除)。

重復參保退休的退費:個人參保人員在辦理退休手續後繼續繳費,經審核符合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的,可以申請退還退休後超過醫療保險規定的繳費年限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個人賬戶在達到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後,按照退休標準和多繳月數進行清算,多繳部分在退款時扣除。

4.職工醫療保險經辦過程中發生的下列錯付情況也可以退款。

1)付款期錯誤。參保職工辦理退休手續並補繳不足年限後,重新認定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多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可以申請退款。

2)支付不正確。在征繳過程中,錯票、職工醫保征繳計劃調整、參保單位或個人錯繳(多繳)等錯繳均可申請退費。

3)未停止保險。職工醫保因經辦機構失誤、系統故障等原因未繳納醫療保險費,期間未享受相關待遇的,可以申請退費。

4)手續滯後。因拖延辦理職工退休、死亡手續,導致醫療保險費多繳的,可以申請退費。參保職工在參保單位辦理退休手續滯後,在職職工與退休職工的醫療保險待遇差額由參保單位參照醫療保險有關規定支付。

5)信息錯誤。如果您輸入的姓名、身份證號、銀行卡號等信息有誤,可以申請退款。

(2)居民醫療保險費的退費待遇

1.財政補貼的退還:參保人繳納居民醫保費後,經審核後按其應享受的財政補貼金額予以退還。

2.困難補助的退還:參保人已按規定繳納居民醫保費並獲得有關部門批準享受補助參保資格的,按應享待遇享受。

3.身故退款:被保險人次年繳費後,次年1前。

死亡的,法定繼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可以申請退還已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4.職工醫保待遇在本市正常後參加居民醫保的職工和居民,因不屬於居民醫保範圍,可由參保人申請退還居民醫保費,並核實符合辦理居民醫保條件。

5.本市大學生和普通居民重復繳費:以大學生身份在新學年參加居民醫保,然後以普通居民身份在次年參加居民醫保的,屬於參保人重復繳費,參保人可以申請退還大學生或普通居民重復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已發生大學生醫保待遇的,退還普通居民醫保費。

6.醫保檔次變更:上壹年度集中籌資期間參保人申請變更當年居民醫保檔次或退費的,因尚未進入居民醫保待遇享受期(65438+10月-65438+當年2月),可在上壹年度集中籌資期間主動申請變更繳費檔次或退費。

7.錯繳當年9月30日後的當年醫療保險費:參保人自願按規定繳費的,應不遲於當年9月30日繳納當年醫療保險費(即時享受的除外)。當年9月30日後誤繳當年居民醫保費的,可申請退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由政府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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