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機關誡勉談話試行辦法第壹條為進壹步加強局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把對黨員幹部執行黨紀政紀情況的監督與經常性教育管理結合起來,增強拒腐防變和抵禦風險的能力, 根據《中國生產者黨章程》和《中國生產者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建立誡勉談話制度,必須堅持實事求是、以人為本、註重實效的原則,吸取教訓,挽救生命,教育保護幹部。第三條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本辦法適用於*局級以下(含處級)幹部。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誡勉談話,是指*局黨委、紀委針對黨員幹部在政治思想、履職盡責、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廉潔勤政等方面存在的苗頭性問題,提出的及時談話和誡勉要求。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進行誡勉談話: (壹)群眾舉報或者信訪渠道反映的問題,經初步核實,構成違紀違規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可以不作黨紀政紀處理;(二)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稱職或者不稱職的;(三)工作中有重大失誤`;(四)組織發現存在可能導致嚴重違紀的問題。第六條局機關誡勉談話壹般由分管黨委成員主持。如果情況需要,也可以建議黨委領導帶頭。必須至少有兩個人可以交談。第七條誡勉談話壹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談話人向被談話人介紹反映的問題,提出談話的相關要求;(二)責成被約談人對反映的問題進行解釋、說明或者復查,並提供相關材料;(3)說話人根據自己的陳述和信息對被采訪者提出要求;(四)被約談者接受誡勉談話和談話人的要求。第八條誡勉談話要求: (壹)談話前告知被談話人談話的時間、地點、內容和要求,被談話人不得推諉、拖延;(二)發言人應當認真聽取被采訪人的陳述和意見,不得向被采訪人泄露舉報人的信息;談話應當有書面記錄,並由本人核實簽名,由紀檢監察室備案;(三)被采訪人應當實事求是地回答和陳述問題,提供相關資料,不得偽造或者隱瞞事實,不得對舉報人、采訪人等進行詢問、追查或者打擊報復。;(四)談話參與人應當遵守保密紀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談話內容。第九條談話結束後,談話人應跟蹤了解被談話人存在的主要問題的整改情況,如無整改或整改不明顯,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第十條本制度由*局紀委負責解釋。第十壹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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