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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個體戶偷稅漏稅需要什麽證據

舉報個體偷稅漏稅需要的證據:

1、舉報人需要提供的證據:被舉報人的姓名、公司名、公司住址,稅務違法事實證據包括賬冊憑證、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的納稅資料、合同協議、發票、收據等,原件復印件均可。

2、舉報可以采用書信、口頭、電話或者舉報人認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實名舉報和匿名舉報可,但實名舉報才有獎勵。舉報人不願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或者不願公開舉報行為的,應當予以尊重和保密。

3、去當地的國稅或者地稅局去舉報,舉報的範圍是: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和虛開、偽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發票,以及其他稅務違法行為。

4、舉報偷稅漏稅需要提交,如為了少繳納或不繳納應納稅款的憑證,有意少報、瞞報應稅項目、銷售收入和經營利潤;有意虛增成本、亂攤費用,縮小應稅所得額;轉移財產、收入和利潤;偽造、塗改、銷毀帳冊票據或記賬憑證等。

5、偷稅是指納稅人故意違反稅收法規,采用欺騙、隱瞞等方式逃避納稅的違法行為。偷稅損害了國家利益,觸犯了國家法律,情節嚴重的構成偷稅罪,屬於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的壹種,對構成偷稅罪的要依法懲處。

6、舉報偷稅漏稅獎勵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稅務違法舉報案件經查實並依法處理後,根據舉報人的貢獻大小,按照實際追繳稅款數額的百分之五以內掌握計發獎金。沒有應納稅款的,按照實際追繳罰款數額的百分之十以內掌握計發獎金,每案獎金最高數額不超過人民幣十萬元。

偷稅漏稅的處理:

1、對壹切違反稅收法規的行為,都應按照《稅收征管暫行條例》及其他有關稅收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對立案查處的稅務案件,都應經過主管稅務機關的嚴格審議:

(1)在做出處理決定或審查結論前,要指定專門機構或專人進行審理。

(2)審理人員應仔細審閱所有案件材料,如發現案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手續不全等情況,應讓調查人員予以增補。

(3)審理結束後,審理人員應簽署審理意見或寫出審理報告,說明調查人員對案件的事實是否調查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定性是否準確,處理意見是否恰當等,連同調查報告和其他有關材料壹並報請領導審查決定。

2、對被查處對象主動交待的稅務違章問題,可根據其書面交待的違章事實進行處理。如核實後發現交代不實的,還應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3、對被查處對象拒不承認而證據確鑿的稅務案件,可定案處理。對已定性的稅務案件,即可按規定進行處理,並根據不同情況按下列程序辦理:

(1)由主管稅務機關填寫《稅務違章處理通知書》,書面通知違章者執行,並註明有關復議事項。但在處理臨時經營或其他異地經營者的違章行為時,對無法履行書面手續的,可不辦理書面處理通知。

(2)違章者接收《稅務違章處理通知書》應有簽收手續。違章者為單位的,應由其負責人或其他主管人員在通知書的回單上簽名和寫明收件時間,並加蓋違章單位的公章;違章者為個人的,應由其本人或其同住成年親屬在通知書的回單上簽名、蓋章、押印和寫明收件時間。

(3)由郵局寄遞《稅務違章處理通知書》的,違章者應將通知書的回單寄給發出的稅務機關。

(4)對超過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而未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的,稅務機關應填寫催繳《稅款(滯納金、罰款)通知書》,書面通知其限期執行。

綜上所述,舉報個體偷稅漏稅需要提供的證據壹般是個體戶隱瞞銷售收入的報表和記賬憑證,賬冊憑證合同協議發票收據等這些有效的材料,當然如果還有其他的證明能存在,個體戶確實偷稅漏稅的話,比如視頻錄像、視聽資料,這些都是可以被采取的,無憑無證的也不能隨意指正當事人偷稅漏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壹條

逃稅罪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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