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舉報信或舉報材料
首先,舉報人需要撰寫壹份詳細的舉報信或提供舉報材料,明確闡述舉報的內容、理由和依據。舉報信應包含被舉報公司的基本情況、涉嫌偷稅漏稅的具體事實、時間和地點等詳細信息,以便稅務機關能夠迅速了解案情並展開調查。
二、相關證據材料
除了舉報信外,舉報人還應提供與舉報內容相關的證據材料。這些證據可以包括但不限於:公司財務報表、稅務申報表、發票、合同、銀行流水等。這些證據應能夠證明公司存在偷稅漏稅行為,以及具體的偷稅漏稅金額和方式。
三、舉報人身份證明
為了確保舉報的真實性,舉報人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證明。這可以是身份證、護照或其他有效證件的復印件或掃描件。舉報人的身份信息將受到保護,不會被泄露給被舉報公司或其他無關人員。
四、其他輔助材料
根據具體情況,舉報人還可以提供其他輔助材料,如照片、錄音、視頻等,以進壹步證明公司存在偷稅漏稅行為。這些材料應真實、準確、完整,並能夠在需要時提供給稅務機關進行核查。
綜上所述:
舉報公司偷稅漏稅需要提供舉報信或舉報材料、相關證據材料、舉報人身份證明以及其他輔助材料。這些材料的提供有助於稅務機關全面了解案情,開展有效的調查工作,並依法對涉嫌偷稅漏稅的公司進行處理。同時,舉報人也應確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實、準確、完整,以避免因提供虛假材料而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稅務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並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九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