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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偷稅漏稅獎勵制度是怎樣的

報告逃稅的獎勵制度是:有關部門將獎勵報告逃稅信息的真實舉報人。舉報稅務違法行為是單位和個人的自願行為,舉報稅務違法行為的舉報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舉報獎金。

檢舉稅收違法行為是單位和個人的自願行為。

對單位和個人實名向稅務機關檢舉稅收違法行為並經查實的,稅務機關根據其貢獻大小依照本辦法給予獎勵。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獎勵:

(壹)匿名檢舉稅收違法行為,或者檢舉人無法證實其真實身份的;

(二)檢舉人不能提供稅收違法行為線索,或者采取盜竊、欺詐或者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手段獲取稅收違法行為證據的;

(三)檢舉內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實根據的;

(四)檢舉人提供的線索與稅務機關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無關的;

(五)檢舉的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已經發現或者正在查處的;

(六)有稅收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在被檢舉前已經向稅務機關報告其稅收違法行為的;

(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便利獲取信息用以檢舉稅收違法行為的;

(八)檢舉人從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處獲取稅收違法行為信息檢舉的;

(九)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予獎勵的其他情形國家稅務局系統檢舉獎勵資金從財政部向國家稅務總局撥付的稅務稽查辦案專項經費中據實列支,地方稅務局系統檢舉獎勵資金從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向同級地方稅務局撥付的稅務稽查辦案專項經費中據實列支。

檢舉獎勵資金的撥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檢舉獎勵資金由稽查局、主管稅務局財務部門***同負責管理,稽查局使用,主管稅務局財務部門負責支付和監督。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當對檢舉獎勵資金使用情況編寫年度報告,於次年3月底前報告國家稅務總局。地方稅務局檢舉獎勵資金使用情況同時通報同級財政廳(局)。

檢舉的稅收違法行為經稅務機關立案查實處理並依法將稅款收繳入庫後,根據本案檢舉時效、檢舉材料中提供的線索和證據詳實程度、檢舉內容與查實內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繳入庫的稅款數額,按照以下標準對本案檢舉人計發獎金:

(壹)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1億元以上的,給予10萬元以下的獎金;

(二)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5000萬元以上不足1億元的,給予6萬元以下的獎金;

(三)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1000萬元以上不足5000萬元的,給予4萬元以下的獎金;

(四)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不足1000萬元的,給予2萬元以下的獎金;

(五)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足500萬元的,給予1萬元以下的獎金;

(六)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下的,給予5000元以下的獎金。

被檢舉人以增值稅留抵稅額或者多繳、應退的其他稅款抵繳被查處的應納稅款,視同稅款已經收繳入庫。

檢舉的稅收違法行為經查實處理後沒有應納稅款的,按照收繳入庫罰款數額依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標準計發獎金。

因被檢舉人破產或者存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終止執行的條件,致使無法將稅款或者罰款全額收繳入庫的,按已經收繳入庫稅款或者罰款數額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計發獎金。

法律依據

《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勵暫行辦法》第壹條為了鼓勵檢舉稅收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稅收違法行為,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以及本辦法列舉的其他稅收違法行為。

檢舉稅收違法行為是單位和個人的自願行為。

第三條對單位和個人實名向稅務機關檢舉稅收違法行為並經查實的,稅務機關根據其貢獻大小依照本辦法給予獎勵。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獎勵:

(壹)匿名檢舉稅收違法行為,或者檢舉人無法證實其真實身份的;

(二)檢舉人不能提供稅收違法行為線索,或者采取盜竊、欺詐或者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手段獲取稅收違法行為證據的;

(三)檢舉內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實根據的;

(四)檢舉人提供的線索與稅務機關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無關的;

(五)檢舉的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已經發現或者正在查處的;

(六)有稅收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在被檢舉前已經向稅務機關報告其稅收違法行為的;

(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便利獲取信息用以檢舉稅收違法行為的;

(八)檢舉人從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處獲取稅收違法行為信息檢舉的;

(九)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予獎勵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國家稅務局系統檢舉獎勵資金從財政部向國家稅務總局撥付的稅務稽查辦案專項經費中據實列支,地方稅務局系統檢舉獎勵資金從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向同級地方稅務局撥付的稅務稽查辦案專項經費中據實列支。

檢舉獎勵資金的撥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檢舉獎勵資金由稽查局、主管稅務局財務部門***同負責管理,稽查局使用,主管稅務局財務部門負責支付和監督。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當對檢舉獎勵資金使用情況編寫年度報告,於次年3月底前報告國家稅務總局。地方稅務局檢舉獎勵資金使用情況同時通報同級財政廳(局)。

《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勵暫行辦法》第六條檢舉的稅收違法行為經稅務機關立案查實處理並依法將稅款收繳入庫後,根據本案檢舉時效、檢舉材料中提供的線索和證據詳實程度、檢舉內容與查實內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繳入庫的稅款數額,按照以下標準對本案檢舉人計發獎金:

(壹)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1億元以上的,給予10萬元以下的獎金;

(二)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5000萬元以上不足1億元的,給予6萬元以下的獎金;

(三)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1000萬元以上不足5000萬元的,給予4萬元以下的獎金;

(四)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不足1000萬元的,給予2萬元以下的獎金;

(五)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足500萬元的,給予1萬元以下的獎金;

(六)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下的,給予5000元以下的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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