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律風險的定義
在研究法律風險管理之前,我們需要明確什麽是法律風險。法律風險是指銀行的經營活動不符合法律要求或外部法律事件導致風險暴露的可能性,包括操作法律風險和環境法律風險。這壹定義是由國際律師協會(IBA)法律風險工作組通過研究得出的,並得到了學術界的普遍認可。操作法律風險是指因銀行自身操作風險控制體系不完善或無效以及未能應對法律問題而產生的風險。環境法律風險是指法律本身導致意想不到的不利後果的風險,即法律的頒布、修改和廢止會給商業銀行帶來不利的法律後果。
二、商業銀行法律風險的特征
法律風險是商業銀行在經營過程中面臨的重要風險,不同於其他風險。其特點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壹是法律風險涉及面廣,廣泛分布於商業銀行經營活動的各個方面和環節;二是法律風險具有隱蔽性,即商業銀行在辦理具體業務或管理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相關規定時並不總是存在法律風險,很大壹部分法律風險發生在業務完成後對方主張權利時;第三,法律風險的出現是不確定的,並不是所有的法律隱患都會轉化為法律風險。比如,商業銀行在違約後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或補救,得到對方認可或理解,就不會成為法律風險;第四,法律風險和聲譽風險緊密相連。法律風險壹旦發生,會引起社會的廣泛關註,給商業銀行的聲譽和財產造成重大損失,且影響是持續性的。
三。對商業銀行法律風險管理的建議
鑒於法律風險的上述特點,結合我國商業銀行法律風險管理的現狀,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法律風險管理:
(壹)建立法律風險管理體系的基本框架
由於法律風險涉及商業銀行經營活動的各個方面和環節,商業銀行的所有機構和部門都應承擔防範和管理法律風險的責任。首先,商業銀行管理層應充分認識有效防控法律風險的重要性,制定法律風險防控的基本制度,對法律風險防控進行統壹部署、監督和檢查。第二,明確法律部的法律風險監管職能。法務部聚集了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專業人士,在防控法律風險方面優勢突出。因此,應當明確法律部是商業銀行法律風險防控的主管部門,包括制定法律風險防控的具體制度,制定日常檢查、培訓和應急機制,參與業務制度的制定和重大事項的決策。第三,明確法律風險管理體系中其他部門的職責。由於專業知識和人員配備的限制,法律部門不可能管理商業銀行整體經營活動的所有方面和環節。商業銀行其他部門也要切實負起責任,落實法律風險防控的各項制度,及時與法律部及相關部門溝通,積極支持和配合法律部的日常工作和法律風險的化解過程。
(二)完善法律風險管理內控體系
1.制定系統的法律風險管理體系。目前,法律風險管理內控體系主要分散在商業銀行的各項業務系統和風險管理系統中。這種模式的好處是可以引導員工在做具體工作的同時防範法律風險。但其缺點是法律風險管理沒有明確系統的職責分工和管理條線,不利於法律風險的整體系統管理。因此,商業銀行可以考慮根據自身情況制定系統的法律風險管理制度。
2.強化事前、事中、事後的過程管理制度和監督檢查制度。法律風險管理內部控制體系應當區分事前、事中和事後,實行過程管理。新業務開展前,應進行充分的調研和論證,確保新業務合法合規;在業務開展過程中,應對業務涉及的合同等法律文件進行法律審查,嚴格印章管理;業務完成後,要檢查合同等法律文書的管理和實際履行情況,排查法律風險,及時采取措施妥善化解法律隱患。
目前,商業銀行壹般能夠在業務開展前和開展過程中控制法律風險,但對法律風險的事後監督檢查尚未引起足夠重視。商業銀行對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管理和實際履行情況以及現行制度的合法合規性的專項檢查較少,大多是在業務主管部門開展業務檢查的同時,對相關法律文件進行檢查。但是,由於業務主管部門牽頭的檢查主要集中在業務本身是否符合銀行制度的規定,而進行檢查的人員又不是法律專業人士,因此無法及時發現合同、現行制度等法律文件中存在的法律隱患。因此,商業銀行應重視法律部門或法律專業人員對合同等法律文件和制度的檢查,從法律專業人員的角度防範和化解法律風險。
3.建立應急機制,及時化解法律風險。法律風險發生後,並不壹定導致名譽和財產的損失。如果及時、積極地采取適當措施進行協商和處理,化解風險或減少損失的可能性可以大大提高。因此,商業銀行應建立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應急機制,即在法律風險發生後,在最短的時間內提交給決策者,由決策者和各專業部門研究確定應對方案,再交給相應的人員處理,從而在最短的時間內開展工作,確保風險不被擴大和最小化,最終達到化解風險或減少損失的目的。應急機制的制定應明確溝通渠道、牽頭部門和責任人員,避免溝通不暢或部門間相互推諉,使商業銀行失去主動化解法律風險的有利時機。
(3)加強法律培訓,營造法律文化氛圍。
商業銀行的壹切經營活動都是由人來進行的,加強對員工的法律培訓,增強員工的守法意識,在商業銀行內部營造法律文化氛圍,對商業銀行依法經營,有效防控法律風險具有重要意義。商業銀行應盡快對員工的整體法律知識水平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積極開展漸進式、多樣化的法律培訓,提高員工的整體法律素質。法律培訓要突出重點,聚焦基層,緊密結合商業銀行的經營活動,將商業銀行重點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作為法律培訓的重點內容。
(四)法律人員的科學配置
法律人員是商業銀行法律風險管理的核心力量和專業人員。但是,目前商業銀行普遍存在法務人員不足的問題。在人員緊張、工作量大的情況下,法律工作人員對法律知識等專業知識的及時補充和自我提升也較慢,不利於商業銀行對法律風險的有效管理。因此,商業銀行應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規劃目前所需的法律人員數量,逐步實現法律人員的充分配置。在合理分配崗位和工作量的同時,建立科學高效的正向激勵機制,調動法律人員主動參與法律風險管理的積極性。此外,商業銀行還應制定合理的法務人員年度培訓計劃,加強法務人員職業素質的培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