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二條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指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指定的企業印制。未經前款規定的稅務機關指定,不得印制發票。
第二十八條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預征、緩征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的應納稅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八十二條稅務人員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稅務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應當調離稅務崗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稅務人員對檢舉、控告稅收違法行為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稅務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故意高估或者低估農業稅應納稅所得額,導致多繳稅款或者少繳稅款,侵犯農民合法權益或者損害國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十條耕地占用稅、契稅、農業稅、牧業稅的具體征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海關代征關稅和稅款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