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新企業會計準則關於開辦費的規定: 根據新準則的規定,開辦費不再通過長期待攤費用進行核算,而直接計入管理費用,因為開辦費不符合新準則資產的定義。 二、小企業會計準則關於開辦費的規定 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小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記入管理費用科目 可以看出,不論新企業會計準則也好,還是小企業會計準則也罷,都要求將開辦費記入管理費用科目,當期扣除。 三、開辦費的稅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98號)規定: 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壹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壹經選定,不得改變。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的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上述規定處理。 那麽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是怎麽規定的呢?且聽我細細道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於3年。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 (壹)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 綜上所述,在稅法上,對於開辦費,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壹次性扣除,也可以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於3年。 具體的做法就是,會計處理和稅務申報兩條線,即按會計準則記賬,匯算清繳申報時,如果選擇第壹種稅務處理,則不需納稅調整:如果選擇第二種稅務處理,那就要進行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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