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籌建期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支出。籌建期是指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
壹、會計方面
規定:“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壹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如果企業長期待攤的費用項目不能使以後會計期間受益的,應當將尚未攤銷的該項目的攤余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
新《企業會計準則》按照頒布的會計科目表及核算內容,長期待攤費用的內容有所變化,開辦費的處理也與以前不同。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中:
1801長期待攤費用規定:壹、本科目核算企業已經發生但應由本期和以後各期負擔的分攤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項費用,如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改良支出等。
6602管理費用:三、管理費用的主要賬務處理(壹)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的借款費用等,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從這裏可以看出,新準則已將開辦費直接在管理費用中核算。根據新會計準則資產定義“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開辦費不符合資產定義,不再符合長期待攤費用的核算內容,而在管理費用明細下核算,期末進行結轉。
二、稅務方面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新稅法)從2008年1月1日開始在我國實施。新稅法不僅統壹了內外資均適用的所得稅法、降低了所得稅稅率,而且在資產處理、稅前扣除等與會計核算密切相關的諸多方面有了重大變化與突破。
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於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
而新企業所得稅稅法並沒有關於開辦費稅前扣除的相關規定,我們只能在扣稅項目和相關規定上推測開辦費的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
(壹)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明確規定該項攤銷期限不少於三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
第六條 凡從事生產、經營,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開業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其他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除按照稅務機關規定不需辦理稅務登記者外,應當在按照稅收法規的規定成為法定納稅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第八條 納稅人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應提出申請登記報告和有關批準文件,同時提供有關證件。主管稅務機關對前款報告、文件、證件審核後,予以登記,發給稅務登記證。稅務登記證只限納稅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轉讓。稅務登記的內容包括:納稅人名稱、地址、所有制形式、隸屬關系、經營方式、經營範圍以及其它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