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教育局、勞動局分別作了如下答復,主要就是教育系統的前置審批,有了這個再去工商、稅務咨詢:
壹、教育局
關於開幼兒園需要辦什麽手續的答復?
沈陽市幼兒園舉辦標準和審批程序
壹、申請舉辦幼兒園的社會組織(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申請舉辦幼兒園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合法的身份證明。
民辦幼兒園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二、聯合舉辦幼兒園的,應通過有效的章程和協議,確定其中壹方為主辦者。
三、中、小學校舉辦幼兒園必須具有獨立的園舍和活動場地,收支賬目單列。
四、民辦幼兒園的舉辦者應當按時、足額履行辦園出資義務,並出具有效證明文件。
舉辦幼兒園的規模在3個班的,註冊資金最低限額為5萬元人民幣。
舉辦幼兒園的規模在4個班及4個班以上的,註冊資金最低限額為10萬元人民幣。
五、中外合作辦園(項目)除具備本規定中的相關條件外,同時還要符合《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中規定的有關要求。
六、方圓在1公裏範圍內原則上不得重復舉辦幼兒園;如租用場地須簽3年以上租用協議,並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約。
七、幼兒園的名稱須規範,應當明顯地表明所在行政區域,不得冠以“中華”、“中國”、“全國”、“遼寧”等字樣。
未經市教育行政部門同意,也不得冠以“沈陽”、“沈陽市”等字樣。
八、舉辦幼兒園必須具有與保育、教育要求相適應的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安全標準的園舍和設施。園舍要合法、固定、獨立、集中、堅固且設計科學合理,環境無汙染、無噪音、符合消防等安全要求(樓房建築不超過4層,規模較小的可設於建築物的壹層,但應有獨立的出入口和室外活動場地及相應的安全防護設施),辟有固定、獨立、專用的戶外活動場地,人均面積不低於1.5平方米(可包括空中操場),園內綠化(含垂直綠化)面積不低於用地面積的25%。
九、幼兒園辦園規模不少於3個班,招收兒童不少於3個年齡段,班額符合《幼兒園工作規程》規定,即每班人數壹般為小班(3至4周歲)25人,中班(4至5周歲)30人,大班(5周歲以上)35人,混合班30人。3周歲以下班級每班壹般不超過20人。
十、園內設活動室、寢室、盥洗室、保健室、廚房、隔離室、消毒室(處)、教工辦公室、財會室、會議室、資料室、值班室、教工廁所等。
十壹、活動室、寢室、盥洗室每班各壹間。活動室與寢室合用的使用面積不少於90平方米(如活動室與寢室分設的,活動室、寢室面積分別不少於54平方米),地面鋪設地板,通風良好,自然光充足,玻地(窗戶總面積/活動室總面積)比為1:5。
十二、有條件的幼兒園可配備專門活動室,如音體室、建構室、美工室、科學常識室等。
十三、按國家要求,配備種類齊全、數量充足、符合學前兒童年齡特點、安全的教育教學設備、大中小型玩具、圖書、桌、椅、床、玩具櫃、廚房設備、衛生保健設備、環境消毒設備及兒童用品消毒設施等。
十四、按國家規定的幼兒園編制標準配齊各類人員。園長應當具備幼兒師範學校(包括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幼兒教育專業)畢業及其以上學歷,有壹定的教育工作經驗,並取得教師資格證書;教師應當具備幼兒師範學校(包括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幼兒教育專業)畢業及其以上學歷,並取得教師資格證書;保健醫應當具備國家承認的醫學院校中專以上學歷,並取得醫師(士)、護師(士)資格證書;保育員應當具有高中及其以上學歷,並受過嬰、幼兒保育職業技能培訓,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炊事員應受過相應的職業技能培訓,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十五、舉辦者需提供如下書面材料:
1.辦園申請和方案。
2.沈陽市幼兒園法定代表人登記表、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幼兒園園長、教師、工作人員資格證明及健康證明書。
4.聯合辦園協議書。
5.房產和場地證明。
6.幼兒園資產有效證明文件。
7.新建、改建、擴建,內部裝飾裝修,用途變更建築的《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和《建築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
8.沈陽市開辦幼兒園衛生保健審查登記表、食品衛生許可證、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
9.社區或街道證明。
10.幼兒園章程及理事會(或董事會)名單。
11.其它有關文件或證件。
12.中外合作辦園(或項目)除提供上述1—10項相關材料外,還應按有關要求提供相應的材料(可到遼寧省教育廳網站查詢)。
十六、凡中國公民、合法組織(單位)舉辦幼兒園的,舉辦者要向所在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有關部門實地檢查合格後,填寫有關表格,辦理登記註冊手續,領取《沈陽市幼兒園開辦許可證》。
十七、凡外國教育機構同中國教育機構在沈陽境內合作舉辦以招收中國學前兒童為主要對象的幼兒園(或與幼兒園開展的合作項目)的舉辦者,首先向所在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初審同意後,上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市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上報省教育行政部門審批並在省教育行政部門登記註冊,領取開辦許可證,按屬地管理原則,日常工作仍歸所在區縣(市)管理。
十八、本規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沈陽市教育局於2003年4月1日頒發的《沈陽市舉辦幼兒園(班)基本條件和審批程序》(沈教發[2003]29號)、2004年10月20日頒發的《沈陽市家庭幼兒園管理細則》(沈教發[2004]152號)即行廢止。
二、縣勞動局
關於如何辦理《失業證》答復
根據沈勞社發(2006)14號文件第3條,辦理《失業證》的範圍與對象:凡具有我市城鎮戶口,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尚未就業或與原工作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並有就業要求或正在積極尋找工作的勞動者。應到戶口所在地街道、社會保險和就業科進行失業登記,辦理《失業證》具體對象包括:
1.新成長勞動者,包括職業學校畢(肄)業生。技工學校畢(肄)業生。
2.已與原工作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並由就業轉失業人員。
3.末就業的復轉軍人、退役士兵。
4.有就業要求的“農轉非”人員和外地戶口遷入人員。
5.在市和區縣(初)職業介紹服務機構,勞動殞代理機構保存檔案對於失業狀態人員;
6.有就業要求的自由職業者;
7.末就業的兩釋解人員;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符合以上條件的人員均可辦理《失業證》,如果大專已經畢業壹直末參加工作可以辦理《失業證》。失業人員應在本人戶口所在地社區進行失業登記,填寫《失業人員登記表》,申請辦理《失業證》。
辦理失業證所需相關證件:
1.戶口本和本人居民身份證;
2.新生勞動者的畢(肄)業證書;失業職工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或辭退、除名等證明;退出部隊現役人員提供《復員退伍證》;
3.享受失業救濟金的失業人員持“失業人員報到通知單”;
4.社會保險機構出具的用人單位停保證明或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證明;
5.近期壹寸挽冠照片2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