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簡稱“新農合”)是指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濟制度。其采取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的方式籌集資金。《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2004年下半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的通知》農民在縣(市)、鄉(鎮)、村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可先由定點醫療機構初審並墊付規定費用,然後由定點醫療機構定期到縣(市)或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核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應及時審核支付定點醫療機構的墊付資金,保證定點醫療機構的正常運轉。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在審核診療項目和費用帳目時,如發現定點醫療機構有違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相關規定的情況,不予核銷,已發生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承擔。農民經批準到縣(市)級以上醫療機構就醫,可先自行墊付有關費用,再由本縣(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按相關規定及時審核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