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退稅的計算方法如下:
1.計算前八個月應納稅額:前八個月應納稅額=(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訂前對應稅率-速算扣除)* 8/12;
2.重算後最近四個月應納稅額:最近四個月應納稅額=(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後對應稅率-速算扣除)* 4/12;
3.全年應納稅額=前8個月應納稅額+後4個月應納稅額。
不是每個人都需要申請年結,條件如下:
1和2020年年綜合所得不足6萬元,但平時已預繳個人所得稅;
2.2020年有符合享受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但提前納稅時不扣除;
3.因2020年部分月份就業、辭職或無收入,前後稅收優惠政策不壹致;
4.未被公司聘用,僅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通過年度匯算清繳申請各項稅前扣除的;
5.2020年,使用中間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的代扣代繳率高於綜合所得年度適用稅率;
6.預繳稅款時,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綜合所得稅優惠待遇;
7.有符合條件的慈善捐贈和支出,但未預扣稅。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
1.取得綜合所得並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納稅人,應當依法進行匯算清繳:
(壹)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綜合所得年度收入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後的余額超過六萬元的;
(二)取得勞務報酬、特許權使用費、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的壹項或者多項,年度綜合所得減除專項費用後的余額超過六萬元的;
(三)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於應納稅額的;
(4)納稅人申請退稅。
需要進行匯算清繳的納稅人,應當在每年3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間,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並報送年度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如果納稅人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辦事處或雇主,他/她應選擇向其中壹個辦事處或雇主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沒有受雇或者受雇的納稅人,應當向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人在辦理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時,應當準備與收入、專項附加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稅收優惠等有關的資料。,並留存備查或按規定報送。
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進行匯算清繳的具體辦法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