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賣方開具專用發票時發現錯誤,且發票聯和抵扣聯未送達買方,可在當月立即作廢。此外,作廢已開具的專用發票需要三個條件:
1.退回發票的簽收和抵扣時間不超過賣方開具發票的當月。
2.賣家沒有抄稅,沒有記賬;三、購買者未認證或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或專用發票代碼與號碼認證不符。
買家需要特別註意這些條件。對當場取得專用發票的,認真審核,發現錯誤立即要求銷售者重新開具專用發票。對於事後取得專用發票的,將及時發現問題,按照上述註銷條件及時處理。
擴展數據:
註意事項:
1.對所購貨物或服務在開票現場取得的專用發票進行人工綜合審核。如果發現任何錯誤,請賣方作廢,並當場重新打開。
2.財務部門收到專用發票後,應立即對采購部門采購的貨物或服務進行驗收。如發現按合同規定需要退貨或要求折扣,或其他糾紛不能按專用發票所列金額全額支付時,應及時通知銷售方財務部門。
3.財務部門收到專用發票和已由采購部門驗收的通知後,必須立即到主管稅務機關對專用發票進行認證,發現納稅人識別號不壹致或專用發票代碼、號碼不壹致時,立即通知銷售方財務部門。
4.需要作廢的專用發票必須在開票當月賣方抄稅記賬前交給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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