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
第二十條?同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本規定所稱的無效條件:
(1)退回發票的收付時間不超過賣方開具發票的當月;
(二)賣方未抄稅且未記賬的;
(3)購買方未認證或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與認證不符”或“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與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抄稅,是指在納稅申報前用IC卡或IC卡和軟盤復制開票數據電文。
第25條第1款?用於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經認證的專用發票應作為買方的會計憑證,不得退還給賣方。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具紅字增值稅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
1.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後,發生銷售退回、開票錯誤、暫停應稅服務等情況的。,但不符合發票作廢的條件,或因部分銷售退貨、銷售折扣等原因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1)如果買方取得的專用發票已用於申報抵扣,買方可在新的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中填寫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詳見附件)。
填寫信息表時未填寫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的,按照信息表所列增值稅金額暫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在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信息表壹起作為記賬憑證。
買方取得的專用發票未用於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買方在填寫信息表時應填寫相應的藍色專用發票信息。
如果賣方開具的專用發票尚未交付給買方,且買方未使用該發票申報抵扣並退回發票和抵扣,賣方可在新系統中填寫並上傳信息表。賣方在填寫信息表時,應填寫相應的藍色專用發票信息。
(2)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核對後,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並將信息同步到納稅人端系統。
(3)賣方應根據稅務機關核實的信息表開具紅色專用發票,在新系統中以負數輸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信息表壹壹對應。
(四)納稅人也可以依托信息表的電子信息或紙質信息前往稅務機關系統核對信息表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官網-關於修改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官方網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具紅字增值稅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