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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合作合同

 合作雙方的約定只能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不能約定屬於禁止投資的領域或行業;不能約定名為合作企業合同實為借款合同;不能約定逃避稅收;不能約定違反外匯管理方面的規定,否則可能導致所簽合同內容違法而無效。那妳知道開發合作合同怎麽寫嗎?以下是關於開發合作合同模板,歡迎閱讀!

合作開發合同1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特簽訂本合同***同遵守。

 壹、合作方式。

 甲、乙雙方***同以乙方名義在 進行房地產項目開發,項目名稱暫定為 。

 二、合作條件:

 1、甲方提供待開發土地的使用權,乙方提供本房地產合作開發所需的全部資金。

 2、乙方保證對外提供全套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房地產開發企業所需資料,保證本企業註冊真實、合法,經營範圍符合房地產開發要求。

 3、由乙方辦理房地產開發的各種證照手續及房地產開發所需的各種行政審批事項,甲方積極予以協助。

 4、房地產開發過程,乙方選任設計施工企業應有符合國家標準的資質證書及安全生產條件。

 5、房地產開發的樓盤設計,建築面積,樣式,經甲、乙雙方***同協商確定,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單方更改。

 三、甲方提供本房地產合作開發所需土地的土地使用權,該土地面積 畝,使用期限 年,甲方保證該土地使用權為出讓取得,無抵押,不受其它權利人追究。

 如因房產經營銷售需要辦理該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由乙方出資並辦理,甲方予以協助。

 四、本房地產開發項目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啟動,自 年月 日竣工,合作開發終止。

 乙方負責日常的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因工程質量、安全生產造成的糾紛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收益分配。

 本合同履行期間,由甲、乙雙方各派駐會計,***同負責樓房的銷售資金。

 甲方按開發房地產的建築面積 元/㎡提取作為本房地產合作開發的收益,由乙方分三期支付給甲方。

 自本合同同簽訂之日支付 元,開發房地產銷售至壹半支付 元,開發樓房工程完工乙方結清甲方全部收益。

 六、違約責任

 1、因甲方提供土地瑕疵造成乙方損失或本合同未能履行,由甲方按本房地產開發設計資金的10% 賠償乙方。

 2、因乙方資金不到位或其他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損失或造成本合同未能履行,由乙方按本房地產開發設計資金的10% 賠償甲方損失。

 3、因乙方經營、管理不善或資金不到位造成合同延期或不按本合同約定支付甲方的收益。

 按應支付甲方收益的10%賠償甲方損失。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屬合同法上的無名合同,由於我國城市土地的國有性質及國家對房地產市場的嚴格行政管理,有著眾多房地產管理行政法律法規,

 因而該類合同在相當程度上排除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時也呈現出較強的中國特色。

 通常說來,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體現出如下法律特征。

 1、主體的復雜性這是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題中應有之義。

 與單壹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房地產開發不同,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主體要復雜得多。

 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專門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有著嚴格的資質要求,而合作開發則給大量的非房地產開發企業介入房地產開發提供了空間。

 因此,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主體呈現出較為復雜的形態,既可以是外國的法人和自然人,也可以是國內的法人和自然人。

 我國立法並未禁止國內的自然人作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主體,但由於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限制,故個人只能作為房地產項目公司

 (非中外合作經營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股東參與合作開發,而不能以個人名義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活動。

 2、較強的行政幹預性。

 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行政幹預性主要體現在應履行壹系列的審批及登記手續,其效力等問題也受到土地、規劃、房屋及建築管理等方面行政法律法規的諸多限制。

 具體說來,包括土地使用權制度及其登記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審批及登記制度,此外還有我國相關外商投資經營企業法關於中外合作(合資)開發房地產合同應履行的審批及登記制度等。

 對房地產開發進行規劃方面的限制是世界各國通例,而土地制度和外資準入的審批制度等則具有濃郁的中國特色。

 在我國合同法領域,房地產合同的行政幹預性相對較強,而合作開發房地產的行政幹預性在房地產合同中又屬相對較強。

 這是我們在合作開發房地產的實踐和理論研究中不能回避的問題。

 3、合作形式的多樣性如前所述,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在合作形式上有著多樣性。

 在組織形式上,既可以是兩個以上民事主體為從事房地產開發而***同出資設立房地產項目公司,也可以是不成立項目公司而是由兩個以上民事主體聯合進行開發,

 各方對其開發所得房地產屬***有關系;既可以是內資企業之間的合作開發,也可以是中外合作開發;中外合作開發既可以是成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進行開發,也可以是成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進行開發。

 當然,不論合作形式如何多樣化,萬變不離其宗的就是合作各方均有出資。

 而出資的形式主要有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和以資金出資兩種,此外還有壹種特殊的出資,即以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作為出資。

 我們認為,在目前的環境下,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也是壹種相對稀缺的資源,是無形財產的壹種,以此作為出資,並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

 在實踐中,單純以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作為合作開發房地產的出資的較少,因為在合作各方擁有開發項目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可直接申請獲得,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通常與其他出資形式***同作為合作開發房地產的出資。

項目合作開發合同2

 合同編號:

 技術開發(合作)合同

 項目名稱:

 甲 方:

 乙 方:

 中介方: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有效期限:

 中華人民***和國科學技術部印制

 填 寫 說 明

 壹、本合同為中華人民***和國科學技術部印制的技術開發(合作)合同示範文本,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可推介技術合同當事人參照使用。

 二、本合同書適用於當事人各方就***同進行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或者新品種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技術開發合同。

 三、本合同書未盡事項,可由當事人附頁另行約定,並可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四、當事人使用本合同書時約定無需填寫的條款,應在該條款處註明?無?等樣。

 技術開發(合作)合同

 甲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項目聯系人:

 聯 系 方 式

 通 信 地 址:

 電 話:傳 真:

 電 子 信 箱:

 乙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項目聯系人:

 聯 系 方 式

 通 信 地 址:

 電 話:傳 真:

 電 子 信 箱:

 中介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項目聯系人:

 聯 系 方 式

 通 信 地 址:

 電 話:傳 真:

 電 子 信 箱:

 本合同合作各方就***同參與研究開發

 項目事項,經過平等協商,在真實、充分地表達各自意願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的規定,達成如下協議,並由合作雙方***同恪守。

 第壹條 本合同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要求如下:

 1.技術目標:

 2.技術內容:

 3.技術方法和路線:

 第二條 本合同合作各方在研究開發項目中,分工承擔如下工作:

 甲方:

 1.研究開發內容:

 2.工作進度:

 3.研究開發期限:

 4.研究開發地點:

 乙方:

 1.研究開發內容:

 2.工作進度:

 3.研究開發期限:

 4.研究開發地點:

 第三條 為確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作各方確定,采取以下方式對研究開發工作進行組織管理和協調:

 第四條 合作各方確定,各自為本合同項目的研究開發工作提供以下技術資料和條件:

 甲方:

 乙方:

 本合同履行完畢後,上述技術資料和條件按以下方式處理:

 第五條 合作各方確定,按如下方式提供或支付本合同項目的研究開發經費及其他投資:

 甲方:

 1.提供或支付方式:

 2.支付或折算為技術投資的金額:

 3.使用方式:

 開戶銀行名稱、地址和帳號為:

 開戶銀行:

 地址:

 帳號:

 乙方:

 1.提供或支付方式:

 2.支付或折算為技術投資的金額:

 3.使用方式:

 乙方開戶銀行名稱、地址和帳號為:

 開戶銀行:

 地址:

 帳號:

 第六條 以提供技術為投資的合作方應保證其所提供技術不侵犯

 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如發生第三人指控合作壹方或多方因實施該項技術而侵權的,提供技術方應當

 第七條 本合同的變更必須由合作各方協商壹致,並以書面形式確定。

 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作壹方或多方可以向其他合作方提出

 變更合同權利與義務的請求,其他合作方應當在 日內予以答復;

 逾期未予答復的;視為同意:

 1.

 2.

 3.

 4.

 第八條 未經其他合作方同意,合作壹方或多方不得將本合同項目部分或全部研究開發工作轉讓給第三人承擔。

 但有下列情況之壹的,合作壹方或多方可以不經其他合作方同意,將本合同項目部分或全部研究開發工作轉讓給第三人承擔:

 1.

 2.

 3.

 合作壹或多方可以轉讓的具體內容包括:

 第九條 在本合同履行中,因出現在現有技術水平和條件下難以

 克服的技術困難,導致研究開發失敗或部分失敗,並造成合作壹方或多方損失的,合作各方約定按以下方式承擔風險損失:

 1.

 2.

 3.

 合作各方確定,本合同項目的技術風險按_________方式認定。

 認定技術風險的基本內容應當包括技術風險的存在、範圍、程度及損失大小等。

 認定技術風險的基本條件是:

 1.本合同項目在現有技術水平條件下具有足夠的難度;

 2.乙方在主觀上無過錯且經認定研究開發失敗為合理的失敗。

 壹方發現技術風險存在並有可能致使研究開發失敗或部分失敗的情形時,應當在 日內通知其他合作方並采取適當措施減少損失。

 逾期未通知並未采取適當措施而致使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作為研究開發標的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包括以專利權方式公開),合作壹方或多方應在 日內通知其他合作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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