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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票有幾聯

壹般,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基本聯次***三聯,各聯規定的用途如下:

第壹聯為記賬聯,是銷貨方核算銷售額和銷項稅額的主要憑證,即銷售方記賬憑證。

第二聯為稅款抵扣聯,是購貨方計算進項稅額的證明,由購貨方取得該聯後,按稅務機關的規定,依照取得的時間順序編號,裝訂成冊,送稅務機關備查。

第三聯為發票聯,收執方作為付款或收款原始憑證,屬於商事憑證,即購買方記賬憑證。

而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基本聯次壹般有2聯,即記賬聯和發票聯,比增值稅專用發票少了抵扣聯。

擴展資料

開票規定

普通發票的開具

1、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收取款項時,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2、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單位發票專用章。

3.使用計算機開具發票,須經國稅機關批準,並使用國稅機關統壹監制的機外發票,並要求開具後的存根聯按順序號裝訂成冊。

4.發票限於領購的單位和個人在本市、縣範圍內使用,跨出市縣範圍的,應當使用經營地的發票。

5.開具發票單位和個人的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應相應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手續;註銷稅務登記前,應當繳銷發票領購簿和發票。

6.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向收款方取得發票,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7.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8.發票應在有效期內使用,過期應當作廢。

增值稅專用發票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報關出口的貨物;在境外銷售應稅勞務;將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將貨物用於集體福利和個人福利。

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提供非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可以不開具專用發票。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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