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是企業或組織合法經營權的憑證。《營業執照》的登記事項為:名稱、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濟成分、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從業人數、經營期限等。營業執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應當置於公司住所或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營業執照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
2、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
稅務登記證,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所頒發的登記憑證。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開立銀行賬戶、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等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應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3、組織機構代碼證。
組織機構代碼證是各類組織機構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的通行證。代碼是“組織機構代碼”的簡稱。組織機構代碼是對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依法註冊、依法登記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頒發壹個在全國範圍內唯壹的、始終不變的代碼標識。
4、壹書應該是品牌授權書。
授權書的內容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代理事項、代理權限、代理期限、代理費用的計算及支付方式等內容,應根據代理的具體事項確定;另代理與代銷並不壹致,特別是在發生爭議時,根據法律規定,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在壹般情況下要受到被代理人的授權約束,代理事項所產生的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權利由被代理人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