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普通發票的開具要求如下:
1、規範。
開具發票的文字使用要規範,應當使用中文;開具發票的大小寫金額要規範;開具發票的開票日期要規範,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購貨單位名稱要規範,開具貨物名稱或服務項目要規範;開具發票的規格、單位、數量、單價等欄目規範。
開具發票時,項目填寫齊全,字跡清楚,全部聯次壹次性復寫或打印,應當按號碼順序填開,未實行蓋章出門的要在發票聯加蓋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的,須經稅務機關批準,使用稅務機關監制的機外發票,開具後的存根聯應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
2、真實。
只有經濟業務發生時方可開具發票,必須據實開具,不得變更商品或勞務的名稱和金額;未發生經濟業務,壹律禁止開具發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四條 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的名稱、發票代碼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章)等。省以上稅務機關可根據經濟活動以及發票管理需要,確定發票的具體內容。
第二十四條 《辦法》第十九條所稱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是指下列情況:(壹)收購單位和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款項時;(二)國家稅務總局認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的。
第二十六條 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壹律不準開具發票。
第二十六條 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壹律不準開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