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如下:
1.市內常見病住院治療。目前本市普通疾病住院不實行轉診、轉院、備案登記制度;
2.相反,常見病異地住院實行轉診、轉院、備案登記制度;
3.如果是急診,不是為了定點醫院的需要,個人先墊付。
社會醫療保險也稱為“疾病社會保險”或“健康社會保險”。被保險人因患病、受傷、殘疾等導致收入中斷、醫療費用損失的壹種社會保險。,保險機構提供物質幫助。包括疾病補貼和保健,即支付醫療、特殊醫療、門診、住院、家庭護理服務和藥品供應。由於不同國家的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制度不同,疾病保險的範圍差異很大。有些國家包括全民,有些國家只限於就業工人。資金來源大部分國家規定由職工和用人單位共同承擔,國家給予壹定補貼。參保人員因急診搶救到本市非定點醫療機構和異地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或單位先行墊付。急診搶救結束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憑急診住院病歷、檢驗、化驗單、發票和醫療費用明細清單按規定辦理報銷手續。
參保人因定點醫療機構條件或專科疾病轉到其他醫療機構診治的,需填寫轉診審批表。轉診轉院理由由主治醫師提出,科主任提出轉診轉院意見,醫療機構醫保辦審核,分管院長簽字,報市醫保中心審批後方可轉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第七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算。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國家有關財務規定收取。基本醫療保險費不計入個人當期工資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用人單位不得以職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為由降低其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