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食品流通許可管理辦法》第三條,在流通環節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已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銷售其加工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
第六條食品經營者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後,應當向有登記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工商登記。未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不得從事食品經營。法律法規對食品攤販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擴展數據:
《食品流通許可管理辦法》第十條申請食品流通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
(二)《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四)負責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
(五)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備和工具清單;
(六)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施的空間布局和操作流程文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八)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許可的,委托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證明。已經具有法定主體資格的經營者申請在經營範圍中增加食品經營項目,需要提交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證明材料,不需要提交《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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