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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納稅證明的條件是什麽?開完稅證明需要什麽?

開納稅證明的條件:

壹、規範納稅證明的開具對象。實現了對零散稅收納稅人、無證戶、註銷戶、被委托代征納稅人及被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人開具納稅證明,明確委托代征的受托單位及代扣代繳義務人不能就其代征、代扣稅額開具納稅證明。

二、實現了匯總開具納稅證明的功能。對已審批確認增值稅匯總申報的納稅人,可關聯-總機構及其下屬分支機構匯總開具指定時期的匯總納稅證明。

三、對特定人群限制開具納稅證明。對“非正常戶”或“非正常註銷戶”以及存在逾期未申報行為的納稅人強制監控不允許開具納稅證明。

開完稅證明需要材料

壹.地稅局準備材料如下

1、《某某地方稅務局開具納稅證明申請核準表》 (加蓋公章);

2、稅務登記證副本 (驗原件,復印件加蓋公章);

3、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二.國稅局準備材料如下

1、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公章,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

2、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驗原件;

3、填寫《開具納稅人證明申請表》加蓋公章。

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的相關說明

1.單位部分員工沒有取得年度《個稅證明》,請先與扣繳單位相關部門(財務部門或人事部門)核對提供給主管稅務機關的有效聯系地址是否正確。每年2-3月期間,稅務機關會集中寄出上壹年度的《個稅證明》。可能您的《個稅證明》還未寄到,請耐心等待。如到三月底還未收到,請與主管稅務機關聯系(可向扣繳單位財務部門或人事部門咨詢主管稅務機關聯系方式)。

2.“稅款所屬期的含義。根據《關於貫徹落實的通知》[滬地稅征(2007)13號]的規定,本年度打印《個稅證明》上的"稅款所屬期"與納稅人在會計年度取得所得所屬期是—致的。

3.《個稅證明》上的姓名、身份證號、郵編地址差錯問題。可能是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向稅務局提供的個人信息有誤。建議先與扣繳單位相關部門(財務部門或人事部門)核對,並委托相關部門至主管稅務機關更正錯誤信息。

4.《個稅證明》上的所屬期有缺漏問題。造成所屬期缺漏的原因可能有多種,如扣繳義務人未及時進行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或已進行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但稅款未在當月及時入庫。建議首先與扣繳企業相關部門(財務部門或人事部門)核對,如再有問題,可向主管稅務機關咨詢。

5.關於稅務局出具的《個稅證明》與實際工資條顯示不同的問題。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代扣代繳制度,稅務機關接受的是扣繳義務人報送的信息,年度《個稅證明》的稅款數據為到打印日已成功上繳至國庫的稅額。如發現稅務機關開具的《個稅證明》與單位實際扣繳的數據有差異,建議首先可以與扣繳單位相關部門(財務部門或人事部門)核對,如再有問題,可向主管稅務機關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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