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全文》第十七條 對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審批機關應當頒發辦學許可證,並將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及其章程向社會公告。民辦學校的辦學許可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式樣,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組織印制。《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全文》第十八條 民辦學校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壹)登記申請書;(二)辦學許可證;(三)擬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四)學校章程。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程序。
法律依據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全文》第十七條 對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審批機關應當頒發辦學許可證,並將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及其章程向社會公告。民辦學校的辦學許可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式樣,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組織印制。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全文》第十八條 民辦學校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壹)登記申請書;(二)辦學許可證;(三)擬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四)學校章程。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