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環評審批:環評審批是國家主管部門對新開工項目的管理權限;新開工項目必須由有關專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國家環境主管部門審查。項目是否通過國家主管部門審批,就是環評批復。
(2)生產許可證:生產許可證是國家授予具備某種產品生產條件並能保證產品質量的企業的證書。企業成立前,應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生產許可證(通常在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報告、消防合格後方可辦理)。
(3)營業執照:申請人攜帶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當地工商部門辦理姓名登記。
領取衛生許可證或餐飲服務許可證後,可憑憑證及相應的房屋租賃證明、身份證到當地工商部門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申請從事餐飲、食品加工、銷售行業的,應當出具食品衛生監督機關出具的證明。
組織機構代碼證:領取營業執照後,可以憑營業執照到技術質量監督局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
(4)稅務登記證: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應向當地稅務局申領當地稅務登記證號。帶上營業執照復印件和復印件,以及經營者的身份證。
(5)健康證明:根據衛生監督機構確定的人員名單到健康體檢單位進行預防性健康體檢,統壹使用衛生部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性健康體檢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食用農產品的銷售不需要許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查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四項規定所需的有關材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