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辦法》第二條的規定,依照個人所得稅法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納稅申報: (壹)年所得654.38+0.2萬元以上的;(二)在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三)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四)無扣繳義務人取得應稅所得;(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個稅的計算方法為:1,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為月收入減除費用5000元後的余額。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按照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實行查賬征收的,按照每個納稅年度扣除成本、費用、損失後的收入總額計算;定期定額征收的,按照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或者按照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乘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3.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按照每個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計算,即按照承包經營、租賃經營者實際取得的經營利潤,加上從承包、租賃企業事業單位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4.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收入額減除費用後的余額計算(每八百元或者收入額的百分之二十)。5.財產租賃收入,按照不扣除費用(每800元或收入的20%)和修理費的收入計算。6.財產轉讓所得按照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即財產轉讓所得扣除財產原值、轉讓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款和有關合理費用後的余額。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應當按照收入額全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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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壹條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日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既無住所又無居所,或者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83日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