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具完稅證明申請表。
如果是單位,也可以帶上單位公章和稅務登記證;個人也要帶上個人身份證。具體所有文件如下:開具完稅證明申請表(壹式兩份)、稅務登記證原件(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區(縣級市)稅務局(稅務分局)開具的完稅證明原件。
2、代理人身份證及復印件(註明“與原件壹致”字樣並由納稅人簽字);
3.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稅務登記證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時出具的登記證明。除按規定不需要出具稅務登記證件的以外,納稅人在開立銀行賬戶、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等時,必須持有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正本應公開懸掛於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辦公場所,供稅務機關查驗。
稅務局根據實際情況要求的其他文件。
稅收票證是指稅務機關和扣繳義務人依據法律法規,在代征稅款、基金、費用、滯納金、罰款和其他收入(以下簡稱稅款)過程中,開具的收據、退款和國庫憑證。稅收票證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稅款或收取已退稅款的法律憑證。
稅票包括紙質形式和數據電文形式。數據報文稅券是指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在稅款征收、繳納和返還時,發送給銀行和國庫的電子繳款和退款信息。稅收票證的種類包括稅收繳款書、稅收收入退還書、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和服務專用稅收票證、印花稅專用稅收票證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稅收票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三條納稅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減稅或者免稅。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的減稅、免稅決定無效,稅務機關不予執行,並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第三十四條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時,必須向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扣繳義務人應當開具。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納稅額:
(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會計賬簿而未設置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絕提供納稅信息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不全,造成賬目審計困難的;
(五)因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又未按照稅務機關責令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