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嚴格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按照審批程序和標準在當地教育、民政、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申請登記,取得消防安全和食品經營許可,列為前置審批條件。凡未取得合法登記手續的校外教育培訓機構,壹律不得開展經營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三條,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壹)申辦報告,內容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制度、資金籌集和管理等。;
(二)發起人的名稱和地址或者姓名和地址;
(三)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憑證,並註明產權;
(四)捐贈學校財產應當提交捐贈協議,協議應當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捐贈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式,以及相關有效文件。
第十四條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設立民辦學校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書面決定。
同意設立的,發給設立批準書。不同意設立的,應當說明理由。
籌建期不得超過三年。超過三年的,主辦單位應當重新申報。
第十五條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壹)準備批準書;
(二)設立報告;
(三)學校章程和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成員名單;
(四)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五)校長、教師和會計人員的資格證書。
擴展數據:
關於設立培訓機構,需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以下規定:
第十條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團體具有法人資格。
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民辦學校應具備法人資格。
第十壹條設立民辦學校應當符合當地教育發展的需要,符合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民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舉辦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民辦學校職業資格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的設立和實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參考資料:
人民網-人民日報監督郵箱:規範校外教育培訓機構管理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