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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受傷員工發壹些慰問品,相關增值稅怎麽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財政部令)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生產或者委托生產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將生產、委托生產或者購買的貨物無償送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全部作為銷售額繳納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十條規定,為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購買的貨物,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二條規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所稱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社交、娛樂消費。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為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購買的貨物,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納稅人的社交、娛樂消費屬於個人消費。

根據上述規定,可出臺以下規定:

1,企業將自有商品用於個人消費,視同銷售;

2.企業將購進貨物用於個人消費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視同銷售。

3、企業將商品贈送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無論是自產還是外購,均視為銷售;

至於什麽是“個人消費”和“其他單位和個人”,稅法並沒有做出具體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範問題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法發〔2004〕96號)第四條規定,“對裁判案件中的法律規範進行解釋,是人民法院適用法律的重要內容。人民法院壹般按照其慣用語義解釋適用的法律規範;如果有特殊的專業含義,該含義優先;如果含義不清或者含糊不清,可以根據上下文和立法目的、宗旨、原則確定其含義。”

筆者認為,根據稅法語境的精神,“個人消費”是指內部員工的個人消費,而不是指其他單位員工的消費,與其他單位員工社交的消費也視為內部員工的個人消費。如果前述“個人消費”的範圍成立,那麽“其他單位和個人”中的“個人”應該是指本單位以外的人。

如果認為“其他單位和個人”中的“個人”也包括本單位職工,這不符合稅法的本意,稅法不會規定本單位職工使用外購商品視同銷售,不視為銷售。

根據上述規定和相關推論,企業應當對受傷員工進行壹定的慰問。慰問品自產的,應按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是購買慰問品,不視為銷售,但不能抵扣進項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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