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的公告》。
1.小規模納稅人從事增值稅應稅銷售,其月銷售總額未超過654.38+0.5萬元(若654.38+0個季度為654.38+0個納稅期,則該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下同),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從事增值稅應稅銷售,月銷售額合計超過654.38+0.5萬元,但本期貨物、服務和無形資產銷售額扣除不動產銷售額後未超過654.38+0.5萬元,其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2.實行增值稅差別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為依據,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免稅政策。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免稅銷售額”相關欄,填寫銷售額後的差額。
3.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期限可以選擇1個月或者1個季度。壹旦選定,就不能在壹個會計年度內更改。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采取壹次性出租的方式出租不動產,其租金收入可以在相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654.38+0.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5.按現行規定應預繳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在預繳場所實現的月銷售額不超過654.38+0.5萬元的前提下,當期不需要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