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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業孵化器的相關政策

壹是2008年6月5438+10月1日至6月5438+00日,6月5438+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孵化器提供自用、無償或通過租賃方式供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和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將場地、房屋出租給孵化企業,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二。對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孵化器所得,自2008年6月5438+10月1日起,按照稅法及其有關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三、享受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孵化器,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孵化器的設立和運行符合國務院科技行政部門發布的認定和管理辦法,並經國務院科技行政部門認定,取得國家高新技術創新服務中心資格;

2.孵化器應當單獨核算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和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業務收入;

3.為孵化器在孵企業提供的場地面積應占孵化器可支配場地面積的75%以上(含75%),在孵企業數量應占孵化器企業總數的90%以上(含90%)。

四、本通知所稱“孵化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企業註冊和辦公場所必須在孵化器內;

2、是新註冊的企業或新申請進入孵化器前企業成立時間不超過2年;

3.企業在孵化器內的孵化時間不得超過3年;

4.企業註冊資本不超過200萬元人民幣;

5.企業遷入的,上壹年度營業收入不超過200萬元;

6.企業租用的孵化器面積不低於1000平方米;

7、企業從事研究、開發和生產的項目或產品應屬於科技部等部門頒布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範圍,且《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範圍內的項目或產品的研究、開發和生產收入占企業年收入的50%以上。

5.本通知所稱孵化服務,是指在營業稅“服務業”中,向在孵企業提供的代理、租賃等服務業範圍內的咨詢和技術服務。

六、國務院市級科技行政部門負責對符合本通知條件的孵化器進行事前審查和確認,並出具相應的證明材料。

七、主管稅務機關應嚴格執行稅收政策,按照《符合條件的孵化器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孵化器的日常稅收管理和服務。主管稅務機關應定期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孵化器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向上級報告,並按照稅收征管法和《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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