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個人所得稅審核權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7〕833號)第壹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25號)規定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轉化其此審批權限已於2007年8月1日暫停。同時,國稅函〔2007〕833號規定,科研機構、高等院校或者獲獎人將其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為股份和投資比例的,應當在獎勵授予(獲獎)後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高新技術成果確認書、技術成果評估報告和確認書等與獎勵有關的詳細資料。此外,文件還規定,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獲獎者不能提供上述資料,或者提交虛假資料、故意隱瞞相關信息的,獲獎者不得享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21、22、23、24條規定,國家財政用於科學技術、固定資產投資和技術改造的資金,應當有壹定比例用於科技成果轉化。國家財政科技成果轉化資金主要用於科技成果轉化的引導資金、貸款貼息、補助資金和風險投資等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資金用途。
國家對科技成果轉化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國家金融機構應當在信貸上支持科技成果轉化,逐步增加用於科技成果轉化的貸款。
國家鼓勵設立由國家、地方、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出資的科技成果轉化基金或者風險基金,支持高投入、高風險、高產出的科技成果轉化,加快重大技術成果產業化。
科技成果轉化基金和風險基金的設立和使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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