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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提供購房發票報繳契稅都有哪些情形

在辦理契稅納稅申報時可以不提供購房發票的兩種情形:

壹是,根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納稅人不能取得銷售不動產發票的,可持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原件及相關材料辦理契稅納稅申報,稅務機關應予受理。

2.二是針對新建商品房,購買新建商品房的納稅人在辦理契稅納稅申報時,由於銷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已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或者被稅務機關列為非正常戶等原因,致使納稅人不能取得銷售不動產發票的,稅務機關在核實有關情況後應予受理。?

1. ?對於本公告適用的兩種情形,第二種情形比較好理解,就是:開發商新建商品房出售後,該開發商已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或者被稅務機關列為非正常戶,以及與該兩種情況相類似的其他原因,造成購房者不能取得所購新建商品房的不動產銷售發票,購買該新建商品房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房地產轉讓合同和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等,如實填報包含“承受方及轉讓方名稱、識別號及聯系方式”,“合同簽訂時間”,“轉移權屬的土地、房屋地址及類別”,“成交價格”等信息的《契稅納稅申報表》辦理契稅納稅申報,稅務機關在對有關情況後進行核實後予以受理。?

? 2.由於這種情形中,涉及的土地、房屋轉移合同是稅務機關辦理契稅征收事項時常見的必具文書,而涉及的開發商已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或者被稅務機關列為非正常戶,這本身就是稅務機關日常征管的業務範圍,且從稅收征管系統中很簡單的就能查詢到結果,處理起來不會有多少難度。?

? 3.但是,對於第壹種情形,即:因土地、房屋的原產權所有人已失蹤、死亡或者拒不執行等原因,經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員會作出生效的法律文書後致使土地、房屋權屬發生轉移,在此種情況下納稅人不能取得原產權所有人開具的不動產銷售發票,該土地、房屋權屬的承受方,持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原件及相關材料辦理契稅納稅申報的情形,由於相關法律文書不屬於稅務機關制作的文書而是人民法院制作的司法文書,且在日常稅收征管中並不常見,稅務人員和納稅人對此都比較陌生,容易產生壹些誤解,因此,有必要對有關問題進行了解。

  ?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稅務機關應當執行,同時也應加強對相關法律知識的學習和了解,方能正確運用和執行好稅收政策的相關規定,最大限度的防範稅收執法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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