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稅務行政許可包括指定企業印制發票;
2、對發票使用和管理的審批;
3、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
4、印花稅票代售許可。
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五條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非歧視的原則。
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未經申請人同意,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參與專家評審等的人員不得披露申請人提交的商業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務信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安全、重大社會公***利益的除外;行政機關依法公開申請人前述信息的,允許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異議。
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任何人。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壹)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三)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四)直接關系公***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範,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