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稅收保全措施包括扣押、查封納稅人價值相當於應納稅額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2.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相當於應納稅額的存款。
適用稅收保全措施的條件:
1,僅適用於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2.必須有證據證明納稅人有明顯轉移、隱匿其應稅財產或其他行為或跡象;
3、必須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前,責令限期繳納;
4、必須是在納稅人不願意或不能提供擔保的情況下;
5、必須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
綜上所述,稅收是指在壹定的社會經濟條件下稅收職能的發揮,對社會經濟稅收生活產生各種影響或作用。稅務機關將采取壹些措施來保證稅款的正常繳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稅務機關有理由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逃避納稅義務的,可以責令其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前限期繳納應納稅款;發現納稅人在限期內有明顯轉移或者隱匿其應稅商品、貨物和其他財產或者應稅收入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壹)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相當於應納稅額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納稅人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納稅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逾期未繳納的,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的貨物、物品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個人及其贍養人維持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物品,不屬於稅收保全措施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