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減除費用,為納稅人實際取得的年收入六萬元;
2、專項扣除,包括由個人負擔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各地區的繳納比例不同,具體扣除數額應按照當地政策執行;
3、專項附加扣除,是指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贍養老人六項專項附加扣除,具體扣除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出臺配套文件予以明確;
4、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個人繳付符合國家規定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購買符合國家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支出,以及國務院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項目。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7、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8、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七條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從其應納稅額中抵免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抵免額不得超過該納稅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