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稅漏稅可以舉報,根據法律規定,任何單位與個人均有權檢舉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舉報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舉報偷稅漏稅:
1、舉報人可以攜帶偷稅漏稅的相關證據材料到當地稅務稽查舉報;
2、舉報人可以通過登錄稅務網站舉報偷稅漏稅行為;
3、舉報人可以通過打電話的方式告知稅務機關偷稅漏稅的真實情況。
偷稅是指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制造虛假支出或者收入記賬不真實,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偷稅數額的大小決定應受的處罰。
綜上所述,,偷稅漏稅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我國的法律條款,如果個人或單位發現他人存在此行為就可以依法的舉報,只要認定觸犯了我國的刑事法條,那麽偷稅漏稅者就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情況來確定,這樣才能保障到讓違法者付出該有的代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壹條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第二百零三條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